2005年4月2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未成年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
  户先生问:
  我儿子小东寒假在邻居王某家开的饭店帮忙,王某答应假期结束给其1000元的报酬,但假期结束后,王某以我儿子只有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,拒绝支付报酬给他,请问真的是这么回事吗?
  本报作答:本案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。依据《民通意见》第6条的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、赠与、报酬,他人不得以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,主张以上行为无效。你儿子未成年,无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,虽然其短期打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,但其取得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。